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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销售隐瞒实情 消费者买到“缩水”房

时间:2017-11-20    11:19:33

  近期,广东省消委会接到联名投诉,称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嘉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等问题。投诉中反映,消费者看到佛山嘉逸公司房地产项目“绿地香树花园小区”的宣传画册,感觉其设计格局合理,突出特点是空间大、摆设好,主卧可放下一张床、三人沙发和电视。随后,消费者前往实地进一步了解,销售员称其想购买的16、17栋无样板房,可看两房的3D房屋模型,除了比样板房少一房间,得房率(八成)等其他都一样。为加以佐证,销售员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其附件注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以下称“公摊系数”)为0.265268。经过一系列了解,消费者决定购买并支付了款项。



  2017年3月,消费者获知所购房屋建成,即前往现场查看,但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前了解的情况相差甚远。一是实际空间与户型图不符。房屋室内空间狭小,客厅、卧室达不到户型图所示的空间效果,而消费者通过户型图的门框净宽大小作对比,发现其所展示的床的大小仅为1.2m×1.1m,质疑房企利用摆设营造房间宽敞的视觉效果。二是承诺的飘窗不见踪影。根据销售员展示的3D模型,消费者所购房屋应有飘窗设计,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却没有,直接导致房屋可用面积减少。三是得房率远未达“八成”。购买前销售员承诺得房率为八成,并说明公摊系数为0.265268。但经佛山市南海区测绘中心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16栋实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0.469573,换算成得房率为68.05%,17栋实际共有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为0.475149,换算成得房率为67.79%,均未达八成,开发商拟定的合同标明建筑物的关键指标“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与测绘中心出具的实际值存在严重出入。四是主合同与附件数据不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第三条得出的房屋面积数据,与附件二提供的房屋面积数据不一致。综上,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退一赔三并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至交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二的购房款支付)。



  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即与佛山嘉逸公司联系,对方回复称:关于房屋空间的问题,在销售过程中展示的模型及户型图均有提示“本模型仅作示意用途,其细节以最终交付实物为准”。关于飘窗的问题,楼盘销售现场有提示板提示16、17栋房屋并无飘窗,同时在购房合同附图中也明确标出窗户位置。关于房屋得房率,在与消费者所签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该房屋的所有面积数据,公司从未在任何文件中宣传有80%的得房率。关于主合同与附件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实存在主合同与附件二数据不一致的错误,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合意、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签订的,主合同第三条已明确房屋相关面积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并非故意隐瞒,没有销售欺诈,数据不一致属于“计算错误”。佛山嘉逸公司还表示已通过房管部门多次与消费者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愿意遵从法律判决执行。

  但消费者反驳称,关于房屋空间的问题,有户型图为证,关于飘窗、得房率的问题,有录音文件和聊天记录为证,关于合同的签订,开发商组织200多名业主集体排队,工作人员直接将合同翻至签名页面,让业主依次签名,消费者并没有充足的时间细看合同,而对于合同的重要条款或者新的情况,工作人员也未做任何说明,消费者均以为合同内容与之前了解的情况一致就直接签名,之后才发现部分条款存在问题。


  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该案件最终调解无效。省消委会建议并支持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省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未建成房屋时,开发商所展示的3D模型、平面图以及销售人员的说明,是消费者所能了解房屋详细情况的重要途径,其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将房屋具体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展示,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佛山嘉逸公司存在以下涉嫌侵权行为,一是展示的房屋3D模型和户型图不但没有真实反映实际情况,还将家具比例缩小,与正常使用的规格严重不符,而销售员也未将细节提醒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产生“空间大”的感觉。二是销售人员在介绍中宣称房屋得房率达八成,但实际得房率却远未达到,不仅与其宣传严重不符,而且远低于一般高层的正常得房率。三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消费者所签合同的重要条款与之前承诺的房屋情况不一致,但开放商并未做提醒、说明及解释。综上,佛山嘉逸公司已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并且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如果佛山嘉逸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真实信息、通过不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情况属实,就涉嫌了欺诈,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开发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利用自身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让作为交易弱势方的个体消费者权益受损。在此,省消委会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一是要尽可能多渠道了解楼盘和房屋信息,购买期房时尤其要谨慎,不能听信开发商的一面之词。二是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房屋价格、面积,以及交楼标准、期限等重要内容,并做到认真核对,切忌草率过目合同即签名。三是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对于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对方“事后不认账”。四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遇到侵权情况时要积极主动维权。




编辑:佚名

来源于:广东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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