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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严重漏水整改8个月 开发商拒赔延期交房违约金

时间:2016-12-27    15:05:08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铭)“大型房地产企业,竟视购房合同为废纸,视消费者权益为无物。”最近,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王先生先后两次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去年,他在成都市玫瑰花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3月交房的时候,发现屋顶严重漏水,开发商多次整改,一耽搁就是8个月。更令他气愤的是,对于延期交房的损失,开发商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婚房屋顶漏水反复整改

  位于成龙大道的玫瑰花语小区是成都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保龙)开发的商品房。2015年11月13日,王先生在这里购买了一套准现房,准备作为结婚新房,这套房屋在顶层,面积是101.42平方米,总价53万多元。2016年年3月27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他和未婚妻接到了收房通知。

  王先生如约来到交房现场,然后在工作人员带领下验房。这时,他发现主卧室屋顶有渗漏痕迹,大大小小有十多块,说明屋顶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因此拒绝收房。然而,接下来的整改过程却非常不顺利。

  即使按照开发商的说法,也经过了两次整改。“业主于3月底收房时提出房屋有渗漏情况,并反馈给物业,随即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反馈至相关工程师,经工程师上门查看,发现顶板有渗漏痕迹,并于4月开始整改,整改完成后楼顶做过闭水试验,当时并未出现渗漏;6月至7月雨季来临时,物业巡查时发现屋顶局部还有渗漏痕迹,待雨季过后,我司立即安排在楼顶重新彻底处理,并于8月中旬彻底整改完毕,至今无渗漏痕迹。”这是9月26日,王先生就整改问题第一次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后,开发商的回复。

  “这只是开发商单方面不准确的说法,事实上,连时间都是错的,他们第一次用打针灌浆补漏,已经是5月了。”王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并同时提供了标注日期的整改过程照片。“我坚持楼顶要重新做防水,他们一直拒绝,所以才有第二次打针灌浆。”

  据王先生反映,验房后他多次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对方给出的整改措施一直都是对卧室顶面渗漏处打针灌浆补漏。而王先生向专业人员咨询得知,打针灌浆是治标不治本的低成本方案,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为避免今后惹麻烦,最好重新做防水处理。

  王先生气愤地说,“当我要求解释为什么要打针灌浆而不是重新做防水时,对方以我不懂工程为由拒绝解释。当我要求第三方提供证明打针灌浆有效时,被对方拒绝。现在开发商的态度是‘我已经给你整改了,房子收不收是你的问题,爱收不收’。”

  王先生说:“第二次打针灌浆后,还是有漏水痕迹,开发商怀疑是楼顶墙边有漏水点,所以把墙边全部敲掉,最终只是把楼顶一个角落翻了重新做了防水。”整改完成时间是11月18日,距离通知交房时间已过去了近8个月。

  开发商不承认延期交房

  对于延期交房赔偿问题,王先生再次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并于12月2日再次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

  王先生说:“闭水试验之后,未发现新的漏水点,开始与开发商一位负责人协商赔偿的事情,但该负责人态度强硬,无法沟通,开始的时候拒绝赔偿。在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后,他提出免去施工期间的物业费用作为补偿,我们拒绝接受;12月6日再次沟通,开发商提出免去施工期间8个月的物业费用,并支付5个月的同地段租房费用(每月1500元)作为补偿,两项合计约为9000多元。我们不同意。”“赔偿问题没谈拢,所以至今没有收房,结婚计划也只有推迟到明年了。”王先生无奈地说。

  是否属于逾期交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王先生认为,因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导致延期,责任在开发商,属于逾期交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而开发商则认为,房屋主体达到了约定的交房条件,不管收不收房,都算交房,漏水属于整改范畴,所以不属于延期交房。“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不能放心居住,不具有房屋应有的使用功能,从哪方面体现出达到了交房条件?存在明显的漏水情况,是哪家单位签字盖章通过的房屋质量验收?如果是这样,房屋质量验收就有问题。”王先生说。

  王先生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复印件显示,他所购房屋工程质量总体验收结论为“合格”,其中防水工程质量“合格”。验收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该验收结果表由建设单位——成都保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其中,施工单位为广州富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购房合同显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每天违约金为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就算逾期七个半月,违约金也是2.3万多元。”王先生说。

  据王先生称:“第二次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后,接到开发商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要求我立即删掉投诉,否则别想拿到赔偿!”

  12月12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开发商客户服务经理何建平。何建平说:“接到报修之后,已责令原来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理,第一次没有处理好,责成第二次处理,第二次是整个把屋面掀掉重新做的,做了防水层。房地产行业是手工操作,不是精密仪器制造,难免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承认我们的过失给业主造成了困扰,但业主也不可能狮子大开口吧?”何建平说:“消费者认为是延期交房,但是从我们的角度,房屋经过了责任验收,是合格产品,不存在延期交房问题。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该承担保修质保义务,就承担保修质保义务。”“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合同上也有明确约定,那就找第三方协商解决吧,我们开发商也不推诿,会积极面对。”何建平说。

  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桂华律师认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既然房屋漏水现象严重,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按理说是无法通过验收的,不应当交付使用。同时,也不符合消费者的合同目的。

  李桂华认为,房屋质量整改不应当视为交房以后的房屋保修,不然会鼓励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实际上,双方确认商品房因房屋漏水原因发生交房争议,造成消费者拒绝收房,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约定交付日期至整改完成日期之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相关法条

  《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刘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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