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05-06 星期一

公益诉讼能否解决共享单车退押金难

时间:2017-12-06    10:50:30

  近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上,消协组织能否就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成为讨论的焦点。面对索赔之诉的重重困难,有专家建议,消协组织可独辟蹊径,从完善制度入手,提起公益诉讼。



消协组织可提公益诉讼


  随着悟空单车、小鸣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蓝单车先后退出市场,消费者交纳的押金和账户余额如何退还成了难题。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声称已经无法退还押金,或者为退款设置重重障碍。对此,有消费者在网上建议,中消协或者省级消协组织可以对这些单车平台提起公益诉讼,为消费者讨回欠款。


  此举是否可行?“可以。”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教授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曹三明认为,共享单车平台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时,只是APP中有关于押金的说明。收多少以及如何管理都是平台企业自说自话,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明显不公平,就是霸王条款。“共享单车每辆车都可以反复收取押金,其实是滥用格式条款,甚至涉嫌利用共享单车作为融资工具进行变相集资。收来的押金成为了企业的资金池。”曹三明指出,消费者的押金是属于消费者个人,不属于企业,但共享单车企业没有将这些押金存入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而是挪作他用,致使在公司破产时无法退还,明显损害了公共利益。


  “由于单个消费者的押金不过百来元,账户余额也有多又少,单个消费者为此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如果几十万消费者都单独去起诉,还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相比之下,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曹三明说。



受侵害者是否“众多不特定”


  有专家认为,消协组织要就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不少现实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适用《消法》第四十七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即“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向共享单车平台交纳押金和预付款的消费者虽然数量庞大,但却是非常明确特定的,在共享单车公司的客户资料中可以找到完整的消费者数量、信息,因此共享单车的用户并不属于“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不符合《消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


  “有人贩卖劣质猪肉,广东省消委会能提起公益诉讼,原因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劣质猪肉已经流入广东之外的广西、湖南等省,分销商仍然在继续销售劣质猪肉,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不断增加,劣质猪肉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在持续之中。这与已停业、濒临倒闭的共享单车公司无法退回押金的情况是不同的。除非这家单车企业还在继续经营,扩充会员,否则无法适用公益诉讼的规定。”肖建国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蒙瑞表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签订了合同,数量和范围都很明确,因此很难说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能否适用公益诉讼的规定还值得商榷。


  对此,曹三明则表示不同意。他认为,“不特定的消费者”指的不是单车企业破产时的用户,而是企业经营时所面向的对象。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在正常经营时,购买其服务并交纳押金的是一个特定的消费者群体,那确实不适用公益诉讼的规定,但这些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时所面向的消费者涵盖了所有中国人乃至外国人,这显然是不特定的人群,符合“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特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求不是因为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要求赔偿,而是要求经营者返还属于消费者的财产,这与《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矛盾。



消费者可提起共同诉讼


  蒙瑞认为,消协组织可以换个角度提起公益诉讼,《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之一是“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消协组织可以对已经破产以及还在经营的共享单车平台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其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确认共享单车平台与消费者所签订的格式合同不合理,是无效条款。这既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也为消费者实实在在争取到利益。


  吴景明认为,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症结在于经营者没有建立押金的安全存管、退还制度,所以消协组织还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待公益诉讼。“比如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共享单车经营者建立退还押金的合理机制,并必须保证及时退还。这样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潜在的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它着眼于建立保护消费者押金安全的制度,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肖建国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个人起诉的方式向法院要求单车经营者赔偿,但确实存在个人起诉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可依据《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起诉,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只要代表人胜诉,他所代表的消费者也获得同样的判决结果。诉讼成本由参与诉讼的的当事人分担。另一种办法是消费者集体将退还押金的请求权转让给某个消协组织,消协组织就可以诉讼信托人的身份来提起诉讼,胜诉后如获得退款,消协组织可以将退款分配给参与委托的消费者。这样避免了单个消费者起诉力不从心,多个消费者分别起诉又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




编辑:游婕

来源于:中国消费网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