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05-19 星期

“商品试用过”不是“影响商品完好”的借口

时间:2017-12-14    15:59:26

  12月11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杨女士关于电视购物的投诉。据杨女士介绍,她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个电动扫拖一体机,试用后发现该机器噪音太大,于是在购买后的第四天,她拨打电视购物客服电话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杨女士投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心,请求帮助协调退货。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商品作出规定:除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4类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在消费者购买时已经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杨女士对机器进行合理的试用,并未影响商品的完好,所以电视购物商家应同意杨女士的退货请求。后经该局投诉举报中心调解,电视购物商家为杨女士办理了退货。


  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结合他们日常受理的投诉情况分析指出,有的电商擅自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有的电商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还要求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今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与消费者进行确认。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前,一定要确认所购商品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编辑:庄琦 张恒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