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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星期三

冻结押金“预授权”防止资金流失

时间:2017-12-22    11:20:42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不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据报道,共享单车企业因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

   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表态,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不退押金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并呼吁《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作出立法规制,提出对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同时,对《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5点修改建议。


建议1


银行进行“预授权”冻结


  
●增加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 “预授权”冻结。


  ●观点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为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押金或者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采用银行卡“预授权”方式。消费者使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使用结束后,如未造成损失,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款。“预授权”冻结方式在确认扣款前不会产生现金流,又实现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解决消费中的实务问题。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浩表示,目前,共享单车领域一车收取多人多份押金的情况较为突出,为防范有关风险,可以设定类似于银行卡“预授权”方式;租车的时候,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以该冻结额度作为押金以确保车辆安全,结束后结算扣款,并操作解除“预授权”。


建议2

收预付金须提供担保


  
●增加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观点


   中消协认为,预付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运营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建议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如保证保险、第三人担保等;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向管理机关提存,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曾筱清认为,应当明确对于押金、预付费的管理。要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明确预收资金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有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比例,资金安全情况要做信息披露,对于预收资金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防止非法移转。押金应当是自物权,在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取回权。


建议3

用户有权回收预付款


  
●增加条款

   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观点


   中消协认为,一方面,引入15日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带来的非理性交纳预付费行为。另一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途径,不得阻碍、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朱巍表示,消费者所交押金被企业挪用,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建议《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权取回。


建议4


禁止“一边破产一边揽客”


  
●修改条款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


  ●观点


   中消协认为,相关经营者在公布即将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后,未来60天应及时处理原有订单,不应再预收资金或者再延展服务,以防问题累积,无法处理。如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停止服务、关闭门店前最后一天还在预收费用,这种预期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禁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认为,收取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担保,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永远是客户的,是支付人的。对于预付费管理,应当实行风险抵押金,或者要求投保专门的险种。


建议5


对违规者设置十年禁入期


  
●修改条款

   在《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预付金安全方面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


  ●观点


   中消协认为,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表示,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的,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核准后才可以收取预付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披露有关预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其投保保证保险,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条件。



编辑:任震宇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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