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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星期

旅途中遇车祸 厦门“途牛”赔偿3名游客72万元

时间:2017-03-14    10:08:50
2017-03-13 16: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杨长平 张文章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杨长平 记者张文章)旅游途中遭遇车祸,交警鉴定肇事货车一方负全责,旅行社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3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途牛)因未能保障旅游安全,被判赔偿厦门3名游客72万多元。

  据介绍,2015年5月19日,厦门市翔安区消费者朱先生、陈女士、朱女士等3人在途牛网站上订购一份旅游产品,并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行程为泰宁大金湖—寨下大峡谷—上清溪动车2日游。

  2015年5月20日,朱先生等3人在行程结束前,乘途牛公司提供的私家车从前往泰宁火车站的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朱先生等游客受伤。事后,轻型货车驾驶员李某弃车逃离现场。不久,泰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私家车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车祸发生后,游客朱先生等3人先是在泰宁县医院治疗。随后,朱先生因病情危急转入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救治。

  2015年12月底,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出具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朱先生为九级附加二处十级伤残等级,陈女士为十级附加十级伤残等级。

  朱先生等3人诉至法院索赔。朱先生等3人认为,厦门途牛未能保障游客安全,使用没有旅游车资质的私家车接送,应支付3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0多万元。事发后,厦门途牛及肇事司机李某仅支付261629.5元医疗费等,对3人的其余经济损失未做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确保原告旅游安全。3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有权基于旅游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被告依法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规定,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赔偿金。因本案是违约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厦门途牛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日前,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判决被告厦门途牛赔偿原告朱先生等3人因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723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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