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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被侵 柳岩告赢大连两家美容机构

时间:2018-01-17    10:20:27

  未经本人同意,大连两家机构擅自使用知名演员柳岩的照片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柳岩认为,两家机构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作整形美容类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损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遂将两家机构告上法庭。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家机构对柳岩给予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


  柳岩诉称,2014年8月,柳岩发现大连微美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美美容公司)和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在其主办的宣传网站中,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作整形美容类诊疗项目的商业宣传。


  柳岩认为,两家机构的行为损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带来不良影响,导致其商业价值降低,两家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门诊部辩称,自己是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有权通过网络进行公益宣传。名誉权是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门诊部没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原告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柳岩的名誉,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只是使用了柳岩的肖像进行公益广告,故侵害柳岩名誉权不成立。


  微美美容公司辩称,柳岩所称的侵权网站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涉案网站主办单位是个人朱某,该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4月16日,侵权时间是2011年3月5日,因此从时间上可以证明涉案网站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另外,2016年6月,朱某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涉案网站也一直由朱某主办至今,故微美美容公司并非该网址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朱某曾为微美美容公司股东,但该报备网站是其个人所有,与微美美容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使用柳岩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并非公益宣传,应认定其目的是为了营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营利性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已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门诊部、微美美容公司在互联网上连续发布10天对侵害原告柳岩肖像权行为的道歉说明,二被告赔偿原告柳岩公证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之后,微美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游婕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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