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05-05 星期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捍卫“面子安全”首部地方法规或诞生

时间:2019-03-28    15:05:33

 26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并将于28日表决。草案对化妆品召回制度、电商平台责任、禁售化妆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如表决通过,该条例将成为我国首部保卫老百姓“面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网购化妆品出问题电商平台或负连带责任


   随着电商的发展,网购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重要渠道。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与电子商务法相衔接,新增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草案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消费者在网上买到了有问题的化妆品,电商平台就要负连带责任?对此,参与立法的省人大法工委经济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存在前提条件,也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草案还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否则,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对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进行相关规定,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参照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化妆品产品召回与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产品召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草案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和消费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召回的,由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实施召回,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


不得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化妆品林林总总,其中,是否也有一些违法销售的呢?草案明确列出了14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化妆品经营者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另外,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也将视同为经营行为。


   
根据草案,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