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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星期二

百安居购物车伤人 不配合调解被公开批评

时间:2017-07-06    16:50:30

7月6日,深圳市消委会对一起儿童在商场受伤投诉进行讨论,并对涉事商家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安居公司)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够积极提出公开批评,并敦促该公司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纠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深圳市场消委会了解到,今年1月1日下午3点左右,刘先生与家人带着3岁的孩子在深圳百安居公司泰然店选购装修材料,孩子被一处标识不明显的台阶绊倒,磕在商场儿童购物车后部的一处突出的钢筋端头,导致脸部严重受伤,伤口穿透真皮层,形成一道约3厘米的永久性疤痕。刘先生对深圳百安居公司处理方案不满。3月17日,刘先生到深圳消委会投诉。

百安居儿童购物手推车后部有金属突出端头。资料图片

  受理投诉后,深圳市消委会迅速开展调查,发现当时孩子摔倒的地方是一处不明显的台阶,该台阶的安全提示被广告遮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孩子受伤的儿童购物推车,在底后部有若干裸露突出在外的钢筋端头。

  深圳百安居公司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深圳消委会在出事的店,没有看到与涉事购物车一样存在安全隐患的购物车。然而,面对深圳消委会的进一步调查,深圳百安居公司的态度不够积极。3月20日,深圳消委会向深圳百安居公司发出了调查通知,直至5月12日该公司才书面回复。6月22日,深圳消委会再次向深圳百安居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26日前提供涉案儿童购物车的生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和合格证,但至今未见回复。

  在7月6日上午召开的百安居购物车伤人案公开讨论会上,刘先生和深圳百安居公司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陈述了意见。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安全保障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基本义务。深圳百安居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先生的孩子脸部严重受伤,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充分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从百安居公司提交的协议来看,百安居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过低,另外,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刘先生年仅3岁的孩子脸部严重受伤,孩子和家人都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对于家长而言,为了降低由此给孩子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按照现行法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家长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仅有万余元,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由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深圳百安居公司使用的购物车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百安居公司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召回。深圳消委会敦促深圳百安居公司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尽快提供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促使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深圳百安居公司对深圳消委会的调查工作配合不够积极,在该讨论会上,深圳消委会对此提出公开批评。

  双方不能协商和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标准太低。为此,深圳消委会呼吁加快立法和修法进程,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另一方面,目前国内没有出台购物车的国家标准,不仅不利于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极为不利。深圳消委会呼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购物车国家标准。最后,深圳消委会敦促百安居公司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纠纷。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黄劼

责任编辑: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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