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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私设地桩延误消防车灭火

时间:2020-08-07    10:51:27

  重庆市渝北区一家物业公司在小区大门及后门私自设置铁制地桩,延误消防车进入小区灭火救灾,导致业主财产损失扩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该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业主财产损失4.2万元。


  2017年3月19日14时30分,渝北区某小区2栋206号业主犹先生家中的阳台突然起火。犹先生家中当时没人,小区业主发现火情后拨打119电话报警。15分钟后,消防车赶到,发现小区大门通道外设有铁制地桩,消防车无法进入,被迫绕道从后门进入,结果后门也设有铁制地桩。消防队员只好用工具拔掉地桩,5分钟后消防车才进入小区灭火,并最终将大火扑灭。


  由于火势过大,消防车又未能及时进入小区救火,犹先生的家中受损严重,同时楼上业主的房屋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同年6月21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此次火灾造成小区2栋 104、106、206、306、406、506、606、706、906、1006号房屋均不同程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


  次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物业公司在该小区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小区2栋306号房屋业主、606号房屋业主分别向法院起诉犹先生,要求他赔偿财产损失。在判决生效之后,犹先生予以了赔付。经评估,这次火灾导致犹先生自己家里遭受的财产损失和需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5.3万元。


  犹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80%,赔偿其财产损失12.2万元。


  犹先生诉称,他和物业公司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应保持公共区域之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机电设备、电梯、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排水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职能、专业部门进行修复,“禁止占用、堵塞楼道、走廊、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消除消防隐患”。


  火灾发生时他家里无人,火灾起因与他本人无关,他是最大受害者。而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小区消防水管长度不够、消防栓无水、消防通道堵塞等,上述行为导致此次火灾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应赔偿他此次火灾损失的80%。


  2019年11月20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今年4月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除了消防通道堵塞外,业主诉称的消防水管长度不够、消防栓无水等情况均与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物业公司存在设置铁制地桩占用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违反了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故应当认定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犹先生诉称的消防水管长度不够、消防栓无水等情形,其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认为其承担30%的赔偿比例较为适宜。经法院核算,本案的赔偿范围为14.1万元,根据上述比例,法院近日一审判处物业公司赔偿犹先生财产损失4.2万元。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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