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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错运行李 终因行程特殊终获合理补偿

时间:2017-07-20    16:51:37

2017年4月29日,消费者王女士夫妇二人及其朋友一行6人,乘坐梅县至天津的航班(经停郑州)。当晚8点多到达天津机场后,王女士却没等到两人的行李箱,经行李问询处查问后方才得知:因为起始站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其行李箱托运卡被错打成到郑州的乘客名字,并已在经停站下机。

由于次日上午11点,其夫妇需到港口搭乘邮轮到公海旅行,时长6天5夜。正是公海航行的行程特殊,邮轮上没有便利商店可购所需的日常用品及换洗衣服,且均使用美金消费,故要求机场方务必在其上船前将托运行李。

该处工作人员称郑州每日仅一趟飞天津的航班,无法达成其夫妇的要求,机场方愿意支付200元的生活补助,遭到王女士回绝。王女士便通过网站查询到郑州当晚22:20最后有一趟飞深圳的航班,次日6:30深圳则有第一趟飞天津的航班,如此时间节点正好赶上其登船时间,便建议工作人员连夜调度,对方也当即同意并开始联络相关事宜,称如无意外行李次日可准时到达。

然而,深圳机场方在次日凌晨交接班时没有衔接好工作,该行李最终还是停滞在了深圳,无法按时到达。王女士气愤之余致电航空公司客服投诉,并赶赴临近的综合商场,利用仅有的一小时时间购买上船所必需换洗的部分衣物及生活必须品后奔赴港口,还差点错过检票时间。

6天后,王女士夫妇结束旅游重返该机场,其丈夫便接到航空客服的回电,被告知该公司只能依据《国内航空法》作出按行李重量的条例给予1600元/16公斤的赔偿,其丈夫当即否决该处理方案,并提出要求航空公司或事发地机场给予补偿上船前其夫妇二人所购的必需衣物共约人民币3600元,并补偿因行李问题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

当夫妇二人回到梅州,机场方约谈协商了一次,称除了天津航空赔偿的1600元以外,当地机场方愿另外给予补偿400元。此后天津航空也多次分不同客服人员与之联系,赔偿方案均被王女士拒绝,遂向梅州市消委会进行申诉。

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一、王女士在购买机票的那一刻起,便与航空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虽然行李最终归还于手,但行李的意义系用于旅程中使用,故该案并不能判定为行李延误,而是完全由于机场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造成的行李错运。二、公海航行旅游与陆地旅行不同,王女士延误的行李无法在行程期内拿回使用,必然产生因临时购买贴身必需品的花费,且由于托运的行李只能按登记一人姓名登记,而行李内容又的确包含其夫妇二人的必须品,也就是说,该案涉及夫妻两的直接经济损失3986.7元(以购物凭证为准)。经过一个多月的协商,鉴于此案特殊,最终,6月15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航空公司一次性补偿王女士的直接经济损失3986.7元。


来源:梅州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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